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条被判无效
| 2026年01月16日 10:13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林永青

  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再转手借出并收取利息,这种看似便利的“举手之劳”,实则暗藏巨大金融与法律风险。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无效,相关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出借人不仅未能获得约定利息,还自行承担了资金占用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此前,佟某因资金困难向好友钱某求助,双方商定,由钱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所贷款项转借给佟某使用,佟某则向钱某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一定利息作为“辛苦费”。

  钱某同意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成功贷款16万元。款项到账后,钱某将钱款如数转给佟某,佟某也出具了载明还款计划与利息的借条。

  起初几个月,佟某尚能按约还款,但随着时间推移,佟某的还款态度日趋消极,从按时支付变为需经多次催讨才勉强转账,最后,其拒绝还款并彻底失联。

  为避免个人征信记录受损,钱某只得自行垫资偿还银行贷款。

  因还款压力巨大,钱某甚至一度通过小额贷款平台“拆东墙补西墙”维持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钱某将佟某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银行利息及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钱某的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该行为实质是给不具备金融信贷资质的当事人提供信用“过桥”,以此规避金融监管,这类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信贷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案涉借条应认定为无效,佟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案涉款项应退还钱某。钱某向银行实际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系其因转贷行为实际负担的债务,扣除佟某已还款项后,佟某还需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

  关于钱某主张的月利率0.17%的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借条因转贷行为无效,且钱某配合佟某套取银行贷款存在过错,其对自身资金占用损失负有责任,故对该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钱某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接收贷款时,已与银行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逾期还款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甚至面临银行的催收与诉讼。

  钱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也使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入非约定流转渠道,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更嵌套多层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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